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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属国有企业)

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编码:gz0111001-01

行政审批内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核准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窗口受理。

核准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地区布局合理;

4.不影响经济安全;

5.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6.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

7.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报材料:

(一)项目核准申请函;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背景及申请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

5.环境影响分析;

6.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安全性与评价;

7.经济和社会效果评价,技术改造项目还应进行项目技术水平评价。

(三) 项目申请单位向我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节能评估文件(一式两份)或者节能登记表(提交节能登记表的,需同时提交相应的项目能源消耗计算书)

5.按规定需核准招标方案的,提交招标基本情况表(网址http://www.gzplan.gov.cn/wsbs/bgxz/index_1.htm)。

申请表格:无。

申请受理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决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按规定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核准程序:受理——审核——批准或上报。

核准时限: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视需要在正式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进行核准时,视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并向社会公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颁发(出具)证照(文件)及有效期限:出具核准意见或上报意见;有效期限二年。

收费及依据:不收费。

审批年审或年检:否。

受理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6640窗口)。

联系电话:38920953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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