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事项编码: 32008
行政审批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4.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评估和审查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窗口受理。
评估和审查条件:
1. 项目已立项或在办理立项的同时;
2.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3.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4.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填写节能登记表。
申报材料:
1.在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同时办理节能审查的:
(1)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申请表;
(2)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3)提交《节能登记表》(网址:http://www.gzplan.gov.cn/wsbs/bgxz/index_1.htm)的,需同时提交相应的项目能源消耗计算书。
2.单独办理节能审查的:
(1)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证;
(2)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3)提交《节能登记表》(网址:http://www.gzplan.gov.cn/wsbs/bgxz/index_1.htm)的,需同时提交相应的项目能源消耗计算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
申请表格:《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则无需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决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准程序:受理——评审——审查。
核准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节能评估报告书、10个工作日内办结节能评估报告表、5个工作日内办结节能登记表的审查评估工作(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颁发(出具)证照(文件)及有效期限:节能审查意见或加具审查意见的《节能登记表》;与项目核准、备案有效期一致。
收费及依据:不收费。
审批年审或年检:否。
受理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640窗口)。
联系方式:83123699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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