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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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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事项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事项编码: 32008

 

行政审批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4.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评估和审查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窗口受理。

 

评估和审查条件:

1. 项目已立项或在办理立项的同时;

2.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3.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4.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填写节能登记表。

 

申报材料:

1.在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同时办理节能审查的:

1)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申请表;

2)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3)提交《节能登记表》(网址:http://www.gzplan.gov.cn/wsbs/bgxz/index_1.htm)的,需同时提交相应的项目能源消耗计算

2.单独办理节能审查的:

1)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证;

2)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3)提交《节能登记表》(网址:http://www.gzplan.gov.cn/wsbs/bgxz/index_1.htm)的,需同时提交相应的项目能源消耗计算

(4)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

申请表格:《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则无需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决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准程序:受理——评审——审查。

 

核准时限: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节能评估报告书、10个工作日内办结节能评估报告表、5个工作日内办结节能登记表的审查评估工作(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颁发(出具)证照(文件)及有效期限:节能审查意见或加具审查意见的《节能登记表》;与项目核准、备案有效期一致

 

收费及依据:不收费。

 

审批年审或年检:否。

 

受理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6640窗口)。

 

联系方式:83123699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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